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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5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87號
原      告  科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俊鴻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複代理人    陳葛耘律師
被      告  峻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景昌  
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事  實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定民國114年12月12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宣判,因兩造均陳明已達成和解,因此本件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