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59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吳冀林(歿)
理 由
一、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此與原告起訴之被告當事人不適格,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者不同(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
參照)。
二、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11日具狀對被告提起
本件訴訟,有民事
起訴狀上本院所蓋收狀日期戳章
可參。
惟被告已於94年5月1日
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基本資料
可稽,揆之
上開說明,被告於
起訴前死亡,欠缺當事人能力,該項程式欠缺不能補正,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