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臺中市清水區農會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錫銘因114年度訴字第26號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45,76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8,7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