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60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粘舜強
被 告 羅妙芳
廖偉君
上二人共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3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後,因
被告於同年月6日提出「民事陳報(四)狀」記載
兩造近日多次商談調解可能,
倘若兩造於同年月19日達成調解條件,請移付調解等語,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
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