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636號
上 訴 人 潘克強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毅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依民國114年7月23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63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