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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638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638號 被 告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王奇威即雅筑實業社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同,反訴原告依不當得利、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王奇威即雅筑實業社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647,718元,訴訟標的金額為3,647,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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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