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638號
原 告 王奇威即雅筑實業社
複代理人 趙文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雅紘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4,391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擴張之訴。
理 由
一、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再補徵數額之計算方式,係就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後,再扣除依原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算定之裁判費後補繳之(民國92年2月7日增訂此條文之立法理由
參照)。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322,2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於114年10月31日以民事
擴張聲明暨準備狀,將原請求金額擴張為4,322,200元,暨擴張請求之2,000,000元,自民事
擴張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擴張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32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2,161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37,770元,尚欠14,3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