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參加訴訟人 鞠茗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關於原判決第1項上訴利益為判命上訴人給付之新臺幣(下同)2萬4,633元,第2、3項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前已核定為216萬元,則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18萬4,633元(計算式:216萬元+2萬4,633元=218萬4,63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萬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