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7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彥霖
被 告 高定企業有限公司
兼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
且依同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1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二、
本件原告聲請對上列被告等核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6478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1844號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240元,該裁定於民國114年7月24日送達於原告之代理人,然原告
迄今仍
未補繳,此有本院答詢表在卷
可佐,原告未繳足裁判費,
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結果、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足認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