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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2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47號
原      告  鄭  晴  

訴訟代理人  黃敦彥律師
被      告  翔勝不動產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宗  


            林怡先  

            童畊翰  
            陳志偉  
            曾威豪  


            陳玉儒  
            蔡孟廷  
            李仕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重訴字第586號刑事訴訟案件判決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所涉損害賠償之同一原因事實所涉犯罪,現由本院113年度重金訴字第586號案件審理中。本件被告是否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認定,核與前揭刑事案件之判決結果密切相關,且本件所涉相關卷證資料現均留存在該刑事案件卷內,基於審判之妥、正確性等考量,認前開刑事判決認定結果為本件之前提問題,依法宜待前開刑事判決認定後再續行審理,較為妥適,是本院認在該案刑事訴訟案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陳 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