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8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聯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陳楉淇間請
求償還
侵占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陳楉淇之請求部分不服而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萬3,8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3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