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2913號
原 告 蔡秀美即聖強紙器行
被 告 博科國際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二、
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週內,分別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針對
被告提出之時效
抗辯,請原告依
民法第129條以下規定提出有無
中斷時效之事由及證據,針對此部分若有證據
聲請調查亦應一併提出。
㈡針對被告主張其得依採購單之備註欄第1、2項規定取消訂單,請原告表示意見。
㈢被告主張有陸續給付原告貨款,請被告提出匯款單並製作表格列出被告之匯款日期、時間、金額、係支付何筆採購單之何筆貨款,俾利法院審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