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017號
上 訴 人 龍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5年2月12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01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
訴訟標的價額業經原審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4,00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73萬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4,73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