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3號
原      告  呂俊宏  
訴訟代理人  柯瑞源律師
被      告  仁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郎怡雯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勝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事證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