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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033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33號 被 告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被告即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 裁判費 。查:本件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不同,反訴原告係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之票據利益償還請求權及貸款借據暨動產抵押契約書之法律關係,反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5萬元及自民國105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其中利息部分自逾期日即105年8月9日起應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0月15日止,經核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58,395元【計算式:550,000+(550,000×〈9+68/365〉×16%=1,358,39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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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