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0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鄭湘妤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6萬8,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8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