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育沅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
惟順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8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