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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20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04號 原 告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秋月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二、 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以 114年度補字第2252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272元,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1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查,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瑾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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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