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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243號
原      告  呈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民


被      告  曾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19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5日送達予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未繳裁判費,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認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