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281號
原 告 高芯妤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萬6,548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答詢表各1份在卷
可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莊毓宸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