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312號
原 告 林盈萍
被 告 豐璽悅建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31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57,66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
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
可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林冠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