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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3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出資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12號
原      告  林盈萍  
被      告  豐璽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緯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據繳納裁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1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314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新臺幣57,660元。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補正,有本院裁判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謝慧敏
                  法 官 林冠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崑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