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316號
原 告 飛達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浤睿即部落運動企業社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法院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9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單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