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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19號
原      告  惠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家彥  
訴訟代理人  毛柔蘋  
被      告  新加坡商歐佳麗卡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0 號0樓 
法定代理人  何友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陳報住址變更未收悉書狀,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2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