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325號
原 告 陳佩瑜
詹晉鑒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貞羽律師
被 告 勝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房屋款事件,業經
辯論終結。因依
系爭房屋預定
買賣契約書第25條、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12條約定,該2份契約具有不可分之連帶關係(見本院卷第44、92頁),故原告得否僅對
被告解除系爭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需否追加訴外人謝伯倫為共同被告?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爰裁定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法庭進行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