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34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全豐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17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