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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48號
上  訴  人  余永隆  
上訴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業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尚未補正,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