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36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江沛宣
吳智寧
江碧琦
江環琦
江芝琦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品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定115年3月27日下午5時
宣判,
惟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