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447號
原 告 張桂英
被 告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裁定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4,138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9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查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
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