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474號
上 訴 人 巧智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柯永欣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