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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大漢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錦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即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蔡錦成」之記載,應更正為「蔡錦城」。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為「蔡錦城」,有原告民國115年1月16日民事聲請裁定更正錯誤狀所附之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冠霖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