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525號
上 訴 人 龍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 送達地址:
臺中市○區○○○道○段000號18樓 之1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呂易儒因114年度訴字第3525號
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17,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2,2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