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6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彥輝即博佑診所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李彥輝即博佑診所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九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中
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2,5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