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809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09號 原 告 王政寧 被 告 野田國際有限公司
兼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5年4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仍有應調查共同發票人、背書人身分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品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