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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8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16號
原      告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雲松  
訴訟代理人  黃建豪  


被      告  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少龍  
被      告  林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民國115年9月21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林宗慶未經合法送達,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政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