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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8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29號
原      告  雲御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智為  


上列原告對被告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承攬報酬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993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