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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8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871號
原      告  陳明宏  
被      告  賴沅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3頁)。原告逾期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