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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9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901號
原      告  劉雲國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694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630元,並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10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