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394號
上 訴 人 慶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吳進田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5月8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9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繳納上訴
裁判費。如上訴人係對於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則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2,000元(計算式:300,000+1,344,000-552,000=1,092,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5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
上訴聲明,另
按上訴聲明之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
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