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31號
被 告
黃文進律師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饒鴻鵬律師
複代理人 蔡奕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被告即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6,894元(計算方法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附表:
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民國114年1月為8,900元/每平方公尺×反訴原告主張拆除
地上物面積108.14平方公尺=962,446元。
2.截至反訴起訴前之
不當得利金額:反訴原告請求14,448元。
3.以上合計976,8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