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張木隆
昌律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鄰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7217元(見外放報告書第3頁),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34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