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51號
原 告 浮雲客棧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賴幸榆律師
被 告 新漢智能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詹文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8日以民事追加起訴
暨準備(二)狀,主張依
兩造間之契約第1條第5項約定,聲明請求
被告交付112年8月7日專案驗收單「倉儲控制區可程式控制器PLC AS228R」之帳號密碼,而為訴之追加(即聲明第3項)。查依原告所陳報被告曾提出關於
上開帳號密碼之報價資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元(含稅),此應得作為認定原告就訴之追加所可得受之利益之參考,本院
爰核定原告就上開
追加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3,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上開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