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 告 星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新拓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第三人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五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查:
本件原告請求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動產之
查封程序
予以撤銷,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後,經鑑價結果,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203,000元。是本件原告請求排除
系爭執行程序之利益,
爰以前開動產鑑定價格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2,203,000元,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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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型號PC-700HSC、品牌AKIRI SEIKI |
| | | | 型號PC-700HSC、品牌AKIRI SEIK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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