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91號
原 告 亨泰數位有限公司
被 告 杜彥廷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
按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係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二、本件原告主張誤將台幣金額輸入成遊戲金額,導致多匯款新臺幣149萬3962元給被告,
惟被告經聯繫後卻不願返還,故依
民法第179條規定,提起返還不當得利訴訟。
經查,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網站,被告之
住所地係在「臺南市○○區○○街○段000巷0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從而,本院審酌證據調查及當事人應訴便利性,認應以
移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妥
適。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