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3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劉美連
劉美惠
上列3人共同
賴協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並
回復原狀事件,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日對追加被告3人為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追加部分
裁判費。
惟查:
本件追加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額依原告
起訴狀附件
債權計算書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2,8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認有命補繳必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追加部分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