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段00號10樓之1 設新竹市○區○○路000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至尊寶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萬6,2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
期日內補正,並提出
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