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65號
原 告 全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至尊寶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定,故提起上訴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足憑,則上訴人所為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