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僖佑烘焙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田斾瑄間請求返還權利金等事件,對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萬6995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法院
上訴,應依訴訟
標的金額繳納
裁判費,並以
上訴狀表明
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次按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90號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即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萬2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萬6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上訴。又
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
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