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839號
上 訴 人 鼎陞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等語。
是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21,491元(計算式:判決
主文第2項本金2,185,044+判決主文第5項本金936,447=3,121,49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