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848號
原 告 劉俞青
被 告 劉昆霖
一、
本件事實未
臻明瞭,尚有調查之必要,
爰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2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言詞辯論。
二、依刑事判決及
起訴狀記載,
被告係任職宜傑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宜傑公司)
期間,
侵占宜傑公司之菸酒及飲料等商品,則因被告犯罪受損害者應為宜傑公司,原告雖為宜傑公司負責人,然權利主體不同,原告不得以自己名義起訴請求。請原告於5日內具狀表明是否變更原告為宜傑公司,重新提出完整書狀(書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