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86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861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被      告  愛夢家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信  
被      告  李忠信  
            胡瑞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愛夢家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忠信、胡瑞貞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417,44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477計付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愛夢家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忠信、胡瑞貞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愛夢家健身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愛夢家公司)、李忠信、胡瑞貞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愛夢家公司於民國113年2月2日邀同被告李忠信及胡瑞貞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3年2月2日起至116年2月2日止,兩造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5.35%計付,並同意其利率於原告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3.75%計算;今原告依114年2月1日之月定儲指數利率1.727%為基準加計3.75%,得以週年利率5.477%請求被告給付。另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應按月繳付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全部到期。被告於113年12月2日後即未能依約繳付本息,借款視同全部到期,至今尚欠本金2,417,44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愛夢家公司、李忠信、胡瑞貞應連帶給付原告2,417,448元,及自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477%計付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三、被告愛夢家公司、李忠信、胡瑞貞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帳卡明細單、放款牌告利率報表、約定書、公司基本資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而被告愛夢家公司、李忠信、胡瑞貞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前開主張,自信為真正。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民法第27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愛夢家公司向原告借款300萬元,目前尚有本金2,417,44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按期清償,全部債務依約已視為到期,而被告李忠信、胡瑞貞為被告愛夢家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則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愛夢家公司、李忠信、胡瑞貞應負連帶清償之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愛夢家公司、李忠信、胡瑞貞應連帶給付2,417,448元,及自11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477%計付之利息,暨自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